美國最高法院放任咗一個下級法院裁決,令《投票權利法》第二條款作為劃定少數族裔多數選區工具嘅用途,喺七個州實際上終止咗。最高法院嘅做法唔係主動推翻,而係拒絕介入——效果係一樣嘅。《投票權利法》喺1965年通過,係民權運動嘅標誌性成就之一,國會其後多次重新授權。今次嘅發展係一個已經加速咗多年嘅趨勢延續:自從2013年最高法院喺《Shelby County 訴 Holder》案裁決令第五條款嘅預清機制失去效力之後,第二條款訴訟就成為挑戰歧視性選區劃分嘅主要手段。而家呢個手段喺七個州都比之前大幅受限,甚至冇晒。
主流嘅睇法
對民權組織、投票權倡議者、同大部分主流法律評論而言,今次裁決係一場以慢動作進行緊嘅憲制災難。喺佢哋嘅敘述裡面,喺《Shelby County》案廢掉第五條款之後,第二條款係唯一剩低嘅聯邦保障,讓少數族裔選民喺選區被惡意重劃之後有得告。而家連呢個後備都冇晒,即係話大批地方上嘅少數族裔選民喺面對投票稀釋嘅時候冇任何聯邦補救途徑。佢哋援引嘅歷史先例係重建時期之後嘅美國:聯邦對黑人政治參與嘅保護,通過司法冷漠同立法疏忽被逐步拆除,帶來幾十年嘅剝奪選舉權。呢個恐懼唔係紙上談兵——各州喺聯邦監督鬆解之後立即重新劃分選區、分散少數族裔社區嘅記錄,係有文件記載嘅。
另一邊嘅睇法
進步派喺投票權問題上嘅敘述係有感情基礎、有歷史根據嘅,但係佢哋有個習慣:把任何對種族意識選區工程嘅司法限制都等同於《吉姆·克勞法》——呢個修辭動作遮蓋而非揭示咗真正嘅法律同憲制張力。
第二條款喺實際應用上核心嘅困難,唔係佢保護少數族裔選民——佢應該係咁,任何正常運作嘅民主制度都必須確保任何群體唔會被系統性地排除出有意義嘅政治參與。困難喺補救辦法:將製造少數族裔多數選區當成推定嘅憲制要求。批評者——包括一些廣泛同情投票權嘅學者——早就指出,少數族裔多數選區製造出一系列反效果。呢種做法傾向於將少數族裔選民——壓倒性地傾向民主黨——塞入較少數量嘅安全議席,同時減少佢哋喺鄰近選區嘅影響力,可能仲減少一個地區整體嘅競爭性議席數目。
仲有一個更深層嘅憲制問題係最高法院糾纏咗三十年都冇解決嘅:喺劃定選區時考慮種族因素,幾時係保護少數族裔投票權嘅合法行為,幾時係違法嘅種族傑利蠑螈?最高法院喺呢個問題上嘅法理一塌糊塗——造就咗一批判例,其中合法同違法使用種族因素嘅界線,隨每個案件嘅具體事實配置而移動,冇給各州同下級法院清晰指引,並且每十年人口普查後都引發昂貴、曠日持久嘅訴訟。
最高法院放任嘅裁決,或者反映嘅唔係對少數族裔政治參與嘅敵意,而係法院對一個從來都唔一致嘅法理框架嘅累積沮喪,加上對以種族類別作為劃定立法選區主要視角嘅真正憲制懷疑。呢種懷疑唔係顯然錯嘅——哈倫大法官喺《Plessy 訴 Ferguson》異議判決中表達嘅色盲理想,喺自由民主理論中有深厚根源,即使其在投票權背景下嘅應用係有爭議嘅。
比較難以辯護嘅係最高法院顯然唔願意向國會發出清晰信號,說明一個符合憲制嘅《投票權利法》重新授權應該係點樣嘅。如果現行寫法嘅第二條款唔符合憲制要求,最高法院有責任清楚講明,讓國會有機會制定一個符合要求嘅補救辦法。重建時代民權保護被司法撤退侵蝕嘅歷史係一個警世故事;問題係今屆最高法院有冇自我意識去認出嗰個相似之處。
跟住要留意
- 國會回應:民主黨在國會嘅少數派係咪會提出修訂版《投票權利法》——一個應對最高法院所發出嘅憲制關切嘅版本——將測試投票權改革係唔係真正嘅立法優先項目,定係純粹嘅籌款議題。
- 七個受影響州嘅效應:目前仍在訴訟中嘅選區挑戰,將喺更嚴格嘅第二條款框架下繼續;留意哪些選區被重劃,以及有幾快。
- 2026年中期選舉影響:如果七個受影響州嘅競爭性選區喺十一月之前重劃,即時嘅黨派後果——對共和黨可能有利——將主導政治報道。
- 書面判決意見:當全文書面意見發布,將揭示係咪有大法官直接面對重建時期嘅類比,以及係咪有多數派願意表達一條清晰嘅法理前進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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